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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务派遣的特征

  作为一种非典型劳动关系,劳务派遣最初的法律地位是作为典型用工方式的补充辅助作用,它在我国也是一种新型用 工形式。那么现在劳务派遣发展的如此之快,劳务派遣有哪些特征呢?下面不妨和吉林省劳务派遣公司小编一起去了解一 下吧!
  一种特殊的用工形式
  劳务派遣是一种非传统的非正规用工形式,这就使得劳务派遣有了区别于传统用工形式的最主要特征:雇佣和使用相分 离。派遣单位虽然是劳动合同的一方当事人,但其作为被派遣劳动者的雇主只是形式上的,这一方面是因为他不为劳动者 提供真实的工作岗位和工作条件,还有他也不是劳动者实际劳动给付的对象。劳动者实际劳动给付的对象实际上是劳动关 系当事人以外的第三方,即接收单位。
  两种不同的劳动关系
  劳务派遣单位和接收单位对于被派遣劳动者来说都是两两的劳动关系,但这两种劳动关系都是相对不完整的。劳务派 遣单位与被派遣劳动者之间的关系属于有关系没劳动的形式劳动关系,接收单位和被派遣劳动者之间的关系属于有劳动没 关系的实际劳动关系,将他们两两的关系结合起来,即可构成一个完整的劳动关系,一种特殊组合的劳动关系。形式劳动 关系和实际劳动关系组合的桥梁是劳务派遣协议,劳务派遣协议是劳务派遣单位和接收单位为规定双方的权利义务而签订 的,劳务派遣协议的签订使双方之间建立了由民事法律所调整的民事法律关系。
  三对相互的权利义务主体
  在劳务派遣中,被派遣劳动者要为派遣单位的客户即接收单位提供劳动,成为接收单位的成员并为其工作,服从接收 单位的指挥命令,遵守接收单位的内部劳动规则。派遣单位是劳动关系中的用人单位,即被派遣劳动者的实际雇主,有义 务向被派遣劳动者支付报酬、提供福利待遇、缴纳社会保险等。接收单位作为实际劳动获得者,有义务为劳动者提供实现 劳动的工作岗位和其他工作条件,有义务进行劳动组织、监督管理和劳动安全卫生教育等活动,并承担向派遣单位支付派 遣费用的义务。
  劳务派遣中实际存在着三种主体和三重关系。这三种主体分别是:被派遣劳动者、劳务派遣单位和接收单位。三重关系 是指:被派遣劳动者和接收单位之间的事实劳动关系、劳务派遣单位和被派遣劳动者之间的形式劳动关系、接收单位和劳务 派遣单位之间的经济关系。在劳务派遣中,被派遣劳动者与劳务派遣单位依法订立劳动合同,建立劳动关系,劳务派遣单 位与接收单位订立派遣协议,约定双方的权利义务,接收单位一般也会与劳动者订立上岗协议,需要劳动者遵守单位的规 章制度。
  上述是吉林省劳务派遣公司小编整理的劳务派遣特征的全部内容,劳务派遣在我国现在是一种新型用工形式,他与我国传统的计划经济体 制时期存在的企业之间的职工借调有着某些相似之处,但其性质却截然不同。